從朋友家借來電網到山上捕殺野豬,沒想到竟電死了上山打獵的人。近日,湄潭縣法院公開審理此案,兩名被告王某、吳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。
2013年6月的一天,吳某到王某家玩耍,見到其回來時拖了一頭野豬,得知王某是用電捕殺的后,便請對方抽時間帶著工具到他家的后山打獵。同年12月,王某從家中拿著電線及升壓器到吳某家,看好地形后,吳某負責砍除草木,王某負責鋪設全裸電線(匝絲),電線從吳某家里牽出后經“營上”(地名)到“木槳臺”(地名),連接電線的升壓器則安放在吳某家中。使用一段時間后,吳某見效果并不理想,便將電線的其中一段改到“木槳臺”白巖頂?shù)囟危髮⑦@一情況告知了王某。經過改裝后,吳某獵到了幾頭野豬。
但這樣的好日子并沒有持續(xù)多久,今年1月21日19時30分許,被害人程某到“木槳臺”準備安電網捕殺野豬時,由于不熟悉地形,不慎碰到吳某安裝的電線后身亡。經法醫(yī)鑒定,程某為電擊身亡。第二天,吳某、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。
案發(fā)后,兩人的家屬自愿賠償程某家屬3.5萬元。3月16日,經湄潭縣洗馬鎮(zhèn)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,王某、吳某的家屬又另行自愿賠償了8.6萬元。程某的家屬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,并對王某、吳某表示諒解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、吳某無視國家法律,為了捕殺野生動物,大面積私設電網,且應當預見私設的電網可能發(fā)生致人死亡的結果,但輕信能夠避免,并致一人觸電死亡,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但鑒于兩人有自首情節(jié),且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,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,可以從輕處罰。